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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规划建议,负责依法治区有关决策执行情况督察工作。
(二)负责协调嘉陵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三)负责审查拟由区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府发送区政府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汇总上报修改意见。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清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指导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区政府应诉案件。
(五)承担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各单位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普及。
(六)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指导、监督、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承担行政审批制度与“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司法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青武君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区司法局全面工作。
王永杰 党组成员、纪委监委驻区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履行区纪委监委派驻职能,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胡长城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全面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政府诉讼案件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办理、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安置帮教、司法所建设等工作。
李 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普法与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安全生产、项目工作、疫情防控、财务、对外宣传、信息化建设、装备、后勤、档案、保密工作、信访、文秘、目标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
唐子棹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负责政工、组织、人事、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会、青年、妇联、扫黑除恶、综治、维稳、防邪、处突、网格化管理、法学会工作、统战、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等工作。
(一)办公室,电话:0817-6012678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舆情监督、对外联络、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工作;负责工作目标管理、重要工作督办、史志年鉴编纂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制订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业务装备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国有资产、安全保卫、通讯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区司法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推进本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工作。拟订本系统电子政务和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并协调落实。负责本机关科技信息化基础建设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负责本系统舆情督查督办和本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二)法治调研督查股,电话:0817-6171158
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接受区委依法治区办的统筹协调。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推进司法行政改革。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区政府和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合法性审查股,电话:0817-8126793
负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承办区政府涉及该领域涉法事务处理。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印发前的合法性审查。
(四)社区矫正管理股,电话:0817-3698336
负责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管审批、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等刑罚执行工作;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开展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协调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行政复议股,电话:0817-8126798
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办理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负责办理向区司法局提出的复议、复查申请;承担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送等工作。
(六)应诉股,电话:0817-8126798
负责代理区人民政府应诉案件及因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市政府裁决案件,监督协调全区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办理以区司法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17-8126796
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人员的资格和证件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区级各部门在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指导行政裁决工作。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八)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电话:0817-6171656
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九)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电话:0817-6012689
拟订并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协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
(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电话:0817-6012788
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与“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初审。承担本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清理和纳入电子政务平台的工作,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指导监督全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为外来企业、民营企业及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依法组织调解和协调,帮助其维护其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管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承办特许执业律师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律师参与重大信访积案调处化解。
(十一)政治处,电话:0817-6012678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对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公证处,电话:0817-3634236
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公证经合同、委托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除办理公证事务外,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十三)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817-3818516
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指导、监督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监督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有计划地培训;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档案,统计法律援助相关数据,收集信息,综合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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