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
南充市嘉陵区财政局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和南市物发〔2009〕77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现将嘉陵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嘉陵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生产企业、学校、农贸市场和商业服务业场所等。
二、征收标准
按南市物发〔2009〕7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按月计征。
三、征收方式
(一)居民户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委托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公司代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收取燃气费时一并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低保户凭低保证到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公司办理减免,次月生效。
对未使用天然气的居民,税务部门委托南充市嘉陵区环境卫生所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户征收方式。辖区内机关团体、生产企业、学校、农贸市场和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户,由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应征金额(报嘉陵区财政局备案),税务部门委托南充市嘉陵区环境卫生所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方式。由税务部门委托南充市嘉陵区环境卫生所催收,并及时征缴入库。
四、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南充市嘉陵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
南充市嘉陵区财政局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7日
咨询电话:
南充税务税费统一咨询电话 0817-2112366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817-3631952
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0817–3631337 0817–3631331
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公司 0817-3855972
附件
南充市嘉陵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一、垃圾处理费 |
|||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
户/月 |
6.50 |
按户收取、低保户全额免收 |
2、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 |
平方米/月 |
0.30 |
按面积收取 |
3、生产企业 |
平方米/月 |
0.30 |
按面积收取 |
4、学校 |
|||
(1)学校(含幼儿园)教职工 |
人/月 |
2.00 |
按人收取 |
(2)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技校学生 |
人/月 |
0.60 |
按人收取(由学校支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
5、建筑垃圾 |
|||
(1)拆迁房屋(弃土) |
平方米/月 |
1.36 |
|
(2)新建房屋 |
平方米/月 |
0.15 |
新建房屋施工地按面积以10个月计收 |
6、商业服务业 |
|||
(1)餐饮业 |
平方米/月 |
0.70 |
按面积收取 |
(2)茶馆、理发、美容、休闲、娱乐、网吧、洗浴房 |
平方米/月 |
0.50 |
按面积收取 |
(3)宾馆、旅馆、招待所、酒店 |
平方米/月 |
0.50 |
按面积收取 |
(4)商场、商店、车站、停车场、码头 |
|||
①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下的 |
平方米/月 |
0.35 |
按面积收取 |
②经营场所51-100平方米以下的 |
平方米/月 |
0.30 |
按面积收取 |
③经营场所101-300平方米以下的 |
平方米/月 |
0.25 |
按面积收取 |
④经营场所301平方米以上的 |
平方米/月 |
0.25 |
按面积收取 |
(5)临街摊点 |
摊/日 |
0.50 |
按日计收。日用百货、杂品减半 |
7、农贸市场 (包括蔬菜、水果专业批发市场) |
平方米/月 |
1.50 |
按面积收取 |
二、个人入厕 |
|||
1.普通公厕 |
人/次 |
0.20 |
指水冲式厕所 |
2.星级公厕 |
人/次 |
0.30 |
指达到星级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公厕 |
三、其它收费 |
|||
疏通单位或家庭厕所、清淘化粪池(人工)、粪便、污水抽运、运水、洒水、冲洗道路等 |
由市环卫处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