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府复决字〔2023〕12号)

时间:2023-07-20 09:44 分享: 字号:

申请人:陈宇卓,女,19903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火花派出所,住所地耀目路二段67号。

负责人:王进所长

申请人陈宇卓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火花派出所(以下简称火花派出所)2023331作出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4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20221111820分左右,申请人从小区大门过的时候,案外人梁德琼叫申请人站住,申请人因为送孩子上学没空回他。当日上午930分左右申请人买菜回家路过梁德琼旁边时,梁德琼突然用一只手抓住申请人的胳膊,使劲掐申请人,申请人在挣脱的过程梁德琼扇了申请人一耳光,致使申请人手中拎着的菜掉落,在申请人弯腰拣菜的时候梁德琼上前掐住申请人的脖子,申请人因缺氧使劲挣扎,在申请人往后退的过程中梁德琼一直抓住申请人的衣领不放,并不停打申请人,在过程中申请人有伸手阻挡和拉扯回自己衣服的动作,当时没看见梁德琼受伤,申请人的鼻子被打出血,面部及颈部多出伤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1111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陈宇卓买菜回家,经过嘉陵区王府花园小区*栋楼外时,被同小区的案外人梁德琼拦住。梁德琼声称陈宇卓在小区内说她的坏话,于是将陈宇卓拦下讨要说法。陈宇卓想摆脱梁德琼的拉扯,梁德琼就用手捏住陈宇卓的肩颈部,不准陈宇卓离开。双方因此发生抓扯。梁德琼用手抓扯陈宇卓的面部、颈部,陈宇卓也用手抓扯梁德琼的面部、颈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十秒,之后双方各自分开,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分开之后陈宇卓还用一个疑似白菜的物品砸向梁德琼。当天下午,陈宇卓到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依法受案并开展调查,全面收集证据。当天下午调取事发位置的监控录像,并现场进行走访调查,能够认定陈宇卓和梁德琼二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陈宇卓作出罚款50元、对梁德琼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认为,陈宇卓在与梁德琼的冲突过程中,存在用手抓梁德琼面部、颈部的动作,并且有视频监控以及现场走访视频佐证,因此,虽然陈宇卓否认有抓伤梁德琼的违法行为,但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其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实,陈宇卓的辩解与被申请人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陈宇卓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1111日上午9时许,梁德琼因认为申请人陈宇卓在小区内说其坏话,在陈宇卓双手拎菜路过其身边时用双手拉住陈宇卓左手讨要说法,不让其离开。陈宇卓用手推开梁德琼后,梁德琼用手打了陈宇卓一下后并用双手掐住其颈肩部,陈宇卓将菜放到地上挣脱梁德琼后打了梁德琼一下后向一旁跑去,期间陈宇卓不断作出挥打动作,梁德琼继续上前拉住陈宇卓的衣领,继而双方互相发生抓扯,整个过程持续约十秒,抓扯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抓扯后陈宇卓用一个疑似白菜的物品砸向梁德琼。20221111日下午157分,陈宇卓报警称自己被人打。同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就梁德琼、陈宇卓互相殴打予以立案,由火花派出所受理,同日1710分火花派出所传唤梁德琼到火花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调查,火花派出所于20221113日分别向陈宇卓(陈宇卓拒绝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梁德琼进行处罚前告知,在南嘉(火)行罚决字〔2022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火)行罚决字〔2022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对梁德琼、陈宇卓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陈宇卓不服火花派出所作出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2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火花派出所作出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2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火花派出所作出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2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火花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2023331火花派出所作出对陈宇卓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的南嘉(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南嘉公(火)立字〔20225120号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南嘉公(火)行传字〔2022705号传唤证、户籍证明(陈宇卓)、询问笔录(梁德琼)、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南嘉公(火)行罚决字〔2022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公(火)行罚决字〔2022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发监控视频、嘉府复决字〔202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综合本案证据,事发起因系案外人梁德琼认为陈宇卓说其坏话,随后通过拉拽、掐肩颈部等行为进行纠缠。陈宇卓在摆脱梁德琼掐肩颈部的压制行为后,在跑向一边的同时不断作出挥舞动作并和梁德琼扭打在一起。本机关认为,陈宇卓在摆脱压制后仍向梁德琼不断作出挥舞动作并最终和梁德琼扭打在一起,此时陈宇卓所主张的正当防卫条件已不成就,其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应认定为与梁德琼互殴。陈宇卓的挥舞动作与梁德琼的受伤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其与梁德琼之间发生互殴并致使梁德琼受伤的违法行为与火花派出所作出的50元行政处罚相符,火花派出所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因陈宇卓与梁德琼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火花派出所就陈宇卓的互殴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陈宇卓提供的自身受伤的证明等材料,不属于法定的减轻、从轻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火花派出所作出的在(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火花派出所作出的在(火)行罚决字〔2023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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