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府复驳字〔2023〕15号)

时间:2023-07-20 09:55 分享: 字号:

申请人:陈彬,男,汉族,1993817日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建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局长。

申请人陈彬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于202348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编号1511304002023040809176278不服,于20234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调解意见及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48日在该店购买到辣条存在过期问题,商家说他没有过期辣条。不理我,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截至2023419日早上8点,被申请人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斌在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请求(编号1511304002023040809176278),被申请人已于2023418日通过平台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关于2023419日仍未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事由与事实不符,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48日申请人陈斌因认为自己购买的辣条存在过期问题,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编号1511304002023040809176278。投诉详情信息为“企业名称:南充市嘉陵区伊时空网城;住所: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号;购物方式:现场;电商平台:未选择;商品/服务类型:其他食品;品牌:卫龙;商品/服务名称:辣条;争议发生时间:2023-04-08,消费金额(元):3.00;投诉问题类型:食品安全;投诉内容:本人于202348日在该店购买到辣条存在过期问题,商家说他没有过期辣条,不理我,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诉求内容:退赔费用,赔偿损失;事发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处理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171048分嘉陵区市监局进行初查反馈并选择“受理”操作,内容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设置办结期限为2023620日。

上述事实有陈斌申请材料,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嘉陵区市监局在202348收到投诉后,在2023417作出了受理投诉的决定符合法规的规定,嘉陵区市监局在陈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了受理其投诉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陈斌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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