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南嘉市监罚告〔2024〕13 号

时间:2024-03-06 17:21 分享: 字号:


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南嘉市监罚告〔2024〕13号

南充市嘉陵区麻庄火锅总店(宋安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9月,宋安林、周清兵商议由周清兵接手南充市嘉陵区麻庄火锅总店,宋安林任负责人、周清兵负责采购,雇佣谭露兵看管厨房和配菜。因生意不好,为降低成本,经宋安林、周清兵商议,由宋安林传授谭露兵将顾客食用剩下的锅底回收、过滤,再添加其他调料经过高温炼制后制作成所谓老油重复使用。

2022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你单位使用老油违法销售额41232元。

2023年12月15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川1304刑初243号),判决显示:宋安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周清斌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谭露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宋安林、周清斌、谭露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南充市嘉陵区麻庄火锅总店2019年1月17日注册,2022年3月28日停止经营被注销。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吊销许可证。

本局拟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单位编号为JY25113041180544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也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治平    联系电话:0817-3634315

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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