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因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实施南充市嘉陵区盐溪水库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拟征收嘉陵区盐溪乡桅杆坝村五组、六组、七组,大兴乡新观音村八组、十一组、十二组,大兴乡粟子坝村八组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7.593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嘉陵区耀目路二段83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7月11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盐溪乡人民政府、大兴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
联系电话:3712599监督电话:3631302
附件:1.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实施南充市嘉陵区盐溪水库工程建设需要,需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嘉陵区盐溪乡桅杆坝村五组、六组、七组,大兴乡新观音村八组、十一组、十二组,大兴乡粟子坝村八组。征收土地总面积为37.5936公顷。其中,农用地35.5468公顷(耕地19.0270公顷,园地2.4022公顷,林地10.3330公顷,其他农用地3.7846公顷)、建设用地1.9929公顷、未利用地0.0539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南充市嘉陵区盐溪水库工程用地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23〕16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具体为:
地类 |
Ⅲ区片 |
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农用地 |
35.5468 |
66 |
/ |
/ |
35.5468 |
2346.0888 |
其他 土地 |
2.0468 |
33 |
/ |
/ |
2.0468 |
67.5444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被征地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0 号)》《南充市嘉陵区盐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南充市嘉陵区盐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2.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根据《南充市嘉陵区盐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文件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采取自主建房安置和自主居住安置两种方式进行,移民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必须与生产安置方式相协调。
3、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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