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潼(嘉陵段)和成南扩容(嘉陵段)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为确保南潼(嘉陵段)和成南扩容(嘉陵段)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中共南充市嘉陵区委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29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陵实际,制定《南潼(嘉陵段)和成南扩容(嘉陵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成立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矛盾,为全面推动两条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保障。
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用途。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20〕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实行城镇安置的被征地村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社会保障费用,属于农业安置村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2.青苗、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以及本《实施意见》新增加的补偿项目标准执行。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的,补偿费由属地乡镇(街道)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4)
(二)被征地人员安置
1.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被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包括: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教人员。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的人员,必须是未在他处享受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且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农业户籍,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凡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迁入人员不计入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总人口,如投亲靠友、空挂户、已死亡人员、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的捡拾领养人员、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的人员等。
被征地人员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2.被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城镇安置的人数,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人员安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3.确认安置人数的程序。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城镇安置的人数,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推荐具体安置人员花名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送达征收实施主体单位核定,在被征地村社公示三榜无误后,将安置资料抄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依据。
(三)临时用地补偿
高速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原则上不占用耕地、林地,特殊情况下需占用的,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同时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法定权限分级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类、面积、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所确定的复垦费用,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原则实行监管和使用。临时占用耕地,第一年按南充市现行的统一年产值加上零星林木补助标准执行,第二年起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租金。占用非耕地按照非耕地零星林木28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土地复垦保证金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2条标准20元/平方米执行。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一)房屋权属的确认。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由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政策予以确认。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政策执行: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自拆自建,其房屋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新选址的建修点要充分尊重老百姓意愿,并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确定;建修点确需集中修建的,要统一规划,依法报批,其占用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土地补偿费参照《中共南充市嘉陵区委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7〕11号)文件规定的每亩1万元进行补偿。
(四)涉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拆迁补偿,由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评估后再进行补偿。
(五)被拆迁户拒绝按本《实施意见》规定与乡镇(街道)签订协议的,或者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规定的拆迁期内拒绝拆迁的,由实施主体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合法产权面积计算,其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3。
四、其他补偿事项
(一)用地红线确定后,在规划建设红线内的违章建(构)筑物,抢建、扩建、新建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经济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因不可预见因素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农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经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地方人民政府和权属所有权人五方现场共同认定后,按相关程序组织报批并补偿相关费用。因征地建设施工后导致红线外的田边、地角农民无法耕种的土地,登记造册,按相关规定实施补偿。
(三)电力、通信、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迁改和文物保护等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给予补偿,不计算间接费用。区政府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迁改项目经财评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迁改。
(四)因建设施工造成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水保工程及其它专项设施毁损的,根据其原功能由建设施工单位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还建、修复,不能还建、修复的应当给予补偿,废弃的原有乡村道公路、农田水利设施等予以复垦。
(五)因工程建设造成农房及其它设施损毁的,按其损毁程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谁损毁,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处理。
(六)签订乡村道路借用协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借用乡村道路,必须与乡村道路属地乡镇(街道)等道路产权单位签订借用乡村道路毁损修复协议,并缴纳修复保证金,修复按“对等略好”的原则进行。
(七)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中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五、补助及奖励
(一)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人的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二)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人的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元/㎡/次计发(拆除、搬新家共计两次)。
(三)提前搬迁奖励: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搬迁时间之日起计算,每提前一天按5元/㎡计发奖励,总计不超过20天。
(四)房屋基础设施补助:若有外墙装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120元/㎡基础设施补助。若外墙未装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100元/㎡基础设施补助。
(五)畜禽搬迁补助:对有合法手续的规模养殖户,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评审后实施补助。
六、责任划分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嘉陵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访维稳等具体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对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失误的,其上级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三)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的,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凡是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待两条高速公路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此《实施意见》自行失效。
附表:1.南充市嘉陵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2.南充市嘉陵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3.南充市嘉陵区房屋拆迁补偿等级标准表
4.南充市嘉陵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表1
南充市嘉陵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名称 | 说明 | 类别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3 |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4 | 葡萄(猕猴桃)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5 | 香(芭)蕉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6 | 桑树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7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8000 | ||||
8 | 笋竹 | 亩 | 2800 | |||
9 | 竹林 | 亩 | 2800 | |||
10 |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2300 | |
已成林 | 亩 | 2800 | ||||
11 | 其他杂树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2300 | |
已成林 | 亩 | 2800 | ||||
12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 面积>0.3亩 | 未成林 | 亩 | 5000 | |
已成林 | 亩 | 10000 |
附表2
南充市嘉陵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名称 | 说明 | 地类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3 |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4 | 葡萄(猕猴桃)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5 | 香(芭)蕉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6 | 桑树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7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8 | 笋竹 | 面积≤0.3亩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9 | 竹林 | 面积≤0.3亩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10 |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11 | 其他杂树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
12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 面积≤0.3亩 | 耕地 | 亩 | 1800 | |
非耕地 | 亩 | 2800 |
附表3
南充市嘉陵区房屋拆迁补偿等级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1 | 钢混结构 | 980 | |
2 | 砖混(现浇)结构 | 900 | |
3 | 砖混(预制)结构 | 800 | |
4 | 砖木结构 | 680 | |
5 | 土木、木结构 | 550 | |
6 | 简易结构 | 160 |
附表4
南充市嘉陵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围墙(含有围无盖的猪、鸡、羊圈)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130 |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330 | ||||
2 | 院(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25 |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80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70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280 | ||
砼 | 立方米 | 260 | ||||
砖 | 立方米 | 220 | ||||
其他 | 立方米 | 100 | ||||
4 | 水缸 | 口 | 300 | |||
5 | 地窖 | 口 | 500 | |||
6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60 | ||
水泥、三合土粪池(含砖混) | 立方米 | 100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260 | ||||
7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120 | ||
石砌、砖砌、混凝土池 | 立方米 | 90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100 | ||||
8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400 | ||
条石水井(含吊井) | 口 | 1000 | ||||
机井(压水井) | 口 | 1200 | ||||
9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3000 |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400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5500 | ||||
10 | 水管 | 钢管 | 米 | 20 | ||
胶管 | 米 | 10 | ||||
11 | 沼气池 | 口 | 2800 | |||
12 | 粮仓 | 立方米 | 150 | |||
13 | 砖、石、混凝土柜 | 立方米 | 200 | |||
14 | 排灌沟渠 | 衬砌 | 平方米 | 40 | ||
未衬砌 | 平方米 | 30 | ||||
15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400 | ||
木大门 | 平方米 | 200 | ||||
16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10 | ||
钢架 | 平方米 | 20 | ||||
塑钢 | 平方米 | 15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5 | ||||
17 | 水塔 | 立方米 | 300 | |||
18 | 彩钢房 | 平方米 | 180 | |||
19 | 鱼塘 | 土鱼池 | 亩 | 8000 | ||
条石衬砌 | 亩 | 13000 | ||||
砖混砌筑 | 亩 | 12000 | ||||
20 | 村道路 | 土路 | 米 | 100 | ||
泥结碎石路 | 米 | 160 | ||||
水泥路 | 米 | 350 | ||||
规模石板路 | 米 | 50 | ||||
21 | 固定洗衣台 | 个 | 300 | |||
22 | 固定炉灶 | 土灶(含碗柜、案板) | 套 | 280 | ||
卫生灶 | 套 | 400 | ||||
23 | 防护栏 | 预棍 | 平方米 | 30 | ||
雨棚 | 平方米 | 4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65 | ||||
80cm(含80cm)以上 | 平方米 | 70 | ||||
24 | 壁柜(不可移动) | 4开门以下 | 个 | 600 | ||
4开门(含4开门)以上 | 个 | 1000 | ||||
25 | 梯步扶手(只限不锈钢、铁艺、木艺) | 米 | 80—100 | |||
26 | 铝合金、塑钢窗 | 平方米 | 150 | |||
27 | 木地板 | 平方米 | 60—80 | |||
28 | 吊顶 | 石膏板 | 平方米 | 15 | ||
塑扣板 | 平方米 | 35 | ||||
铝扣板 | 平方米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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