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已于2021年2月1日发布,从发布内容看,增加加了森林高火险期等概念,下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森林防火期。2021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再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街道)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林区、林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秸秆、杂草、落叶、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驾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加大了监督查处力度。《命令》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应急、自然资源、公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