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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潼(嘉陵段)和成南扩容(嘉陵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中共南充市嘉陵区委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29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陵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次征地拆迁总体要求是什么?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成立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矛盾,为全面推动两条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保障。
(二)被征地人员如何安置?
首先,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人员安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的相关政策执行;最后确认安置人数的程序。
(三)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临时占用耕地,第一年按南充市现行的统一年产值加上零星林木补助标准执行,第二年起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租金。占用非耕地按照非耕地零星林木28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土地复垦保证金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2条标准20元/平方米执行。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补偿的情况
用地红线确定后,在规划建设红线内的违章建(构)筑物,抢建、扩建、新建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经济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单位职能职责划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嘉陵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访维稳等具体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凡是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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